1。我们的出发点是上面已经证明的这样一个命题;限制必须既是观念的同时又是现实的。如果这一点成立,那么,因为观念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的原始结合只有在一种绝对活动内才可思议,限制就必须由一种活动来确定,而这种活动本身必须既是观念的,同时又是现实的。

2,但这样一种活动只是自我意识,因此所有有限制状态必须首先由自我意识来确定,随自我意识而产生。

a)自我意识的原始活动既是观念的,同时又是现实的。自我意识在其本原上是纯粹观念的,但自我对我们说来是通过自我意识,作为纯粹现实的东西而出现的。通过自我直观活动自我也直接得到了限定;被直观和存在是同一回事。

b)限制仅仅是由自我意识作出的,因此,除了通过自我意识而获得的实在性以外,根本没有其他的实在性。这一活动是更高的东西,而被限制状态则是派生的东西。在独断论者眼里,这种受限制状态是第一位的东西,自我意识则成了第二位的东西。这是令人不可思议的,因为自我意识定然是活动,而限制为了成为自我的限制,则必须既依赖于自我同时又能独立于自我。这一点(在第 Ⅱ 节)只能这样来设想:自我=某种行动,在这种行动内有两种对立的活动,一种活动是被限制的,正因为这样,限制是不依赖于这种活动的;一种活动是作限制的,正因为如此,就是不可限制的。

3。这一行动正是自我意识。在自我意识彼岸,自我是单纯的客观性。这一单纯客观的东西(恰恰因为如此,它原本就是非客观的东西,因为没有主观的东西,客观的东西就不可能存在)是唯一自在存在的东西。主观性是通过自我意识才附加上去的。作限制的活动同这种本来单纯客观的、在意识内被限制的活动对立了起来,正因为这样,本身就不能变成对象。达到意识和受到限制是同一回事。可以说,只有在我这里受到限制的东西才能达到意识;作限制的活动处在一切意识之外,之所以如此,正是因为它是一切被限制状态的原因。有限制状态必然显得是不依赖于我的,因为我只能看到我的被限制状态,而决不能看到确立这种状态的界限的活动。

4。作限制的活动和被限制的活动之间的这种分别一经确定以后,无论是作限制的活动,还是被限制的活动,就都不是我们称之为自我的活动了。因为自我只存在于自我意识之内,而自我意识的自我对我们来说,既不是通过孤立设想的后一活动产生的,也不是通过孤立设想的前一活动产生的。

a)作限制的活动没有得到意识,没有变成对象,所以是纯粹主体的活动。但是自我意识的自我却不是纯粹的主体,而同时既是主体,又是客体

b)被限制的活动只是变为对象的活动,是自我意识内的单纯客观的东西,但是自我意识的自我却既非纯粹的主体,亦非纯粹的客体,而同时是这两者。

自我自为地达到自我意识,既不是通过作限制的活动,也不是通过被限制的活动。由此可知,自我意识的自我是通过前两种活动所组成的第三种活动产生的。

5。这个摆动于被限制活动和作限制活动之间的、自我由之才产生出来的第三种活动,无非是自我意识本身的自我,因为自我的创造活动与自我的存在是一个东西。

因此,自我本身是一种复合的活动。自我意识本身是一种综合的活动。

6。为了更确切地规定这第三种活动,即综合的活动,必须首先对组成第三种活动的两种对立活动的斗争作更确切的规定。

a)这种斗争与其说是根源于主体的一种斗争,不如说是根源于对立活动的不同方向的一种斗争,因为这两种活动是同一个自我的活动。两个方向的起源都在这里。自我具有创造无限物的倾向,这一方向必须看作是向外延展的(是离心的),但是,如果没有一种向内回归于自我这个中心的活动,这一方向之为这一方向是不能判别的。前一种向外延展的,就其本性来说是无限的活动,是自我之内的客观的东西:后一种回归于自我的活动则无非是在那种无限性中直观自身的意向。通过这种行动,自我的内在的东西和外在的东西就互相分离开了,随着这种分离,自我内就产生了一种对抗,这种对抗只能用自我意识的必然性来解释。为什么自我本来就必定能意识到它自身,这是无需作更多的说明的,因为自我无非是自我意识。不过在自我意识内对立方向的斗争也是必然的。

自我意识的自我是向这两个对立方向进展的,它实系于这一斗争,说得更确切一点,本身就是相反方向的这种斗争。恰如自我确然意识到它自己一样,那种对抗也确然必定产生并被保存下来。问题在于这种对抗如何会被保存下来

两个对立的方向彼此抵消,彼此消灭,因此这种对抗显得是不可能持续下去的。这样就会产生绝对不动状态;然则,既然自我无非就是力求与其自身等同的活动,因此自我进行活动的唯一决定性的原因就是它本身内的一种持续不断的矛盾。但每一个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矛盾都会消灭。除了通过真正的努力保存或思考矛盾而外,没有什么矛盾能够继续存在下去;通过这一第三者本身,一种同一性、两个对立环节的一种相互关联就出现在矛盾当中了。

除非自我本身被扬弃掉,在自我本身的本质之内原初就有的矛盾是不可能扬弃的,也不能自在自为地继续存在下去。它之能继续存在下去,是由于继续存在的必然性,也就是说,是由于那种从它内部产生、力求维持它的存在、从而给它提供同一性的活动。

(从以上所述的内容中就已经可以推出结论说,在自我意识中表现出来的同一性,并不是原初就有的,而是一种被创造出来的,经过中介的同一性。自我内对立方向的斗争是原初就有的东西,同一性是由此而产生出来的东西。我们原初意识到了的确实只是同一性,但经过探讨自我意识的条件,就看出它只能是一种经过中介的、综合的同一性。)

我们开始意识到的最高的东西,是主体和客体的同一性,不过这种同一性是不可能自在地存在的,只有通过第三者,遇过一个中介,才能够存在。因为自我意识有两重方向,所以那个中介必定是摆动于对立方向之间的一种活动。

b)直到现在,我们只是从两种活动的对立方向方面考察了这两种活动,两者是同样无限的,还是相反,这还是悬而未决的。但因为在自我意识之前没有根据把这一活动或那一活动定为有限的,所以两种活动的斗争也将是无限的(因为刚才已经指明,它们总是处在对抗之中)。因此,这一斗争在单独一种行动中将不可能得到统一,而只有在一种无限的行动系列里才能够得到统一。既然我们要在自我意识的一个行动之内来思考自我意识的同一性(即那种对抗的统一),那么,在这样一个行动里面就必须包含着无限多的行动,也就是说,这一个行动必须是一种绝对的综合,而且,如果一切东西对自我都只是通过自我的行动才确立起来的,那么,这一行动就必须是这样的一种综合,通过这一综合,一切对自我一般地已确立起来的东西都被确立起来了。

自我何以会达到这一绝对的行动,或者说,无限多的行动聚合在一个绝对的行动中何以可能,这只有用下述方式才能看清楚。自我中本来就含有对立物,即主体和客体;两者互相扬弃,然而离开对方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存在。主体只有和客体对立,才能保持其存在,客体只有和主体对立,才能保持其存在,这就是说,不去消除对方,双方中没有一方是能够变成现实的;但是,正因为每一方只有同另一方对立,才能成为它自己所是的东西,所以,决不会出现一方为另一方所消除的结局。因此,虽说双方没有一方能够消除对方,因而应当结合起来,然而它们却不能一道存在。因此,这种斗争不只不是两种因素之间的斗争,而且也不是这样两方面的斗争:一方面是没有能力结合无限对立的东西,另一方面则是在自我意识的同一性不应该加以消除的情况下又必须把无限对立的东西结合起来。主体和客体是绝对对立的东西,正是这一点使自我必须把无限多的行动聚合在一个绝对行动之内。假如自我中没有对立,那么它里面一般地就根本不会有运动,不会有创造,因而也不会有什么创造物了。假如对立不是一种绝对的对立,那么结合的活动也就同样不会是绝对的,不会是必然的和非任意的了。

7。此前从绝对反题到绝对合题推演的进程,也完全可以从形式方面加以说明。如果我们把客观的自我(正题)当作绝对实在,那么和它对立的东西必将是绝对否定。但绝对实在正因为是绝对的,所以就没有什么实在性,因此两个对立面在对立时不过是观念的东西。自我如果应该变成现实的,即应该变其自身为对象,那么,其中所包含的实在性就必须消除,也就是说,自我必须不再是绝对实在。但是同样地,自我的对立面如果应该变成现实的,那就必定不再是绝对的否定了。如果说自我及其对立面两者都应该变为现实的,那么,它们似乎就得都分有实在性。但在主观的东西和客观的东西之间对实在性作这种分配,如不通过摆动于二者之间的第三种自我的活动,就恰恰是不可能的,而对立双方本身如果不是自我的活动,这第三种活动又是不可能的。

因此,这种从正题到反题、又从反题到合题的进展本来是以精神的机制为根基的,就其是纯粹形式方面(例如在科学方法中)的东西来说,是从先验哲学陈述的那种根本的、实质性的进展过程中抽象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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