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怎么办?”荷玖禄问。
“造福部门已经有了足够的证据来逮捕何望舒以及所有涉案人员。”
赤乌兔从地上蹦起来,落在半空中,蹲坐着。
“孟主管已经在行动了。今天之内,何望舒和她的那些同事、以及被拉下水的封禁部门人员,全部会被控制起来。”
“然后就是审问、取证、开庭。不会拖太久。”
荷玖禄点了点头,转身朝廊道的方向走去。
造福部门的行动比赤乌兔预想的还要快,孟主管在拿到存储卡里的录像和装备科那几份被删除又恢复的记录之后,当天就签发了逮捕令。
不是那种需要层层审批的逮捕令,是造福部门主管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签发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临时拘押令。
何望舒是在造福部门的办公室里被带走的,当时她正在整理文件,两个造福部门的监察人员走进来,站在她面前,把临时拘押令放在桌上。
何望舒看了一眼那张纸,脸上的表情没有任何变化。
何望舒放下手里的文件,从椅子上站起来,把椅子推回桌子底下,整了整制服的衣领,跟着监察人员走了出去。
走廊里有人在看,但没有人说话。
何望舒走得很稳,步伐不快不慢,和平时上班走路的速度一模一样。
被带走的还有何望舒的那几个大学同学——
分布在造福部门和封禁部门的不同岗位上,以及那个封禁部门的“巽”级人员孙志远,还有装备科那个没有上报设备丢失的年轻男人。
总共十几个人,被分别关押在五楼东侧的审问室和等候室里,每人一间,互不通气。
审问持续了几天,造福部门的监察人员不是吃素的。
造福部门的监察人员在孟主管的指挥下,把那十几个人分开审问,交叉比对供词,一点一点地拼凑出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何望舒在入职浴淋市公济世分部之前就已经在布局了。
何望舒利用大学时期的人脉,把同学和同学的亲朋好友安排进了浴淋市公济世分部的各个部门——造福部门、封禁部门、后勤保障部门。
不是何望舒直接安排的,是通过同学介绍、熟人推荐、内部调动,一步一步地把人安插进去。
这些人入职之后,形成了一个松散但有效的小圈子。
何望舒帮他们走后门、简化流程、在考核中放水;他们帮何望舒在审批文件上签字、在系统里删除记录、在调查中通风报信。
何守拙入职封禁部门之后,何望舒起初是想利用自己的关系网络给弟弟提供便利。
何望舒让孙志远在何守拙的训练记录和初期任务评估上签字放行,让他跳过了一些本该循序渐进的环节,提前接触到了更高等级的封禁任务。
何守拙不领情,他拒绝了一次又一次,每一次都跟何望舒说“姐姐,不要再做这种事情了”。
何望舒没有听,她以为弟弟只是胆子小、不懂事,等他尝到了甜头就会明白她的良苦用心。
但何守拙不仅没有尝甜头,反而开始私下调查何望舒的人际网络和违规操作。
何望舒发现何守拙在查她的时候,第一反应不是“弟弟背叛了我”,而是“他会毁了我”。
何望舒跟她的大学同学们开了几次会,会议的内容没有被记录下来,但从后来审问中获得的供词可以拼凑出大致的轮廓——
何望舒说她弟弟手里没有实锤,不用太担心。
但如果不做点什么,万一何守拙查到了什么,所有人都完蛋,于是他们开始布局。
一个在封禁部门的同学亲戚负责提供一个“不会被记录”的任务。
何守拙被单独派去执行一个没有编号、没有记录、没有任何人知道具体内容的封禁任务,任务的内容是什么已经不重要了。
重要的是,在那个任务中,何守拙会遇到一个异常——
不是那种低强度的、可以被轻松封禁的异常,而是一个足以致命的高危异常。
何守拙死在那个异常手里,死无对证。
尸体被何望舒用某种非常手段处理成了她理想中的样子,留在身边。
不是出于爱,是为了控制——尸体是证据,也是筹码。
如果有一天东窗事发,何望舒可以用弟弟的尸体来换取同情、换取减刑、换取一切她认为可以换到的东西。
浴淋市公济世分部法庭的开庭那天,何灯红坐在旁听席的第一排。
何灯红穿着一件深灰色的夹克和黑色的长裤,机械右臂套着深色的袖套,左腿的义体被裤腿遮住了。
脸上的那道长疤在法庭惨白的灯光下看得很清楚,何灯红的左手搭在膝盖上,机械右臂垂在身侧,银白色的手指半握着。
何灯红没有看何望舒,从开庭到宣判,何灯红一眼都没有看何望舒。
何望舒站在被告席上,穿着橘黄色的囚服,头发散着,没有扎。
何望舒的脸色很白,不是那种没有血色的白,是从骨头里往外透出来的、像是什么东西正在从内部被抽走的白。
何望舒的嘴唇抿着,嘴角微微往下撇,眼睛里没有光。
造福部门的公诉人站在法庭中央,手里拿着一份厚厚起诉书,语速不快不慢,每一个字都清清楚楚。
“被告人何望舒,在浴淋市公济世分部造福部门任职期间,犯有以下罪行——”
“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同学及同学的亲朋好友在入职、考核、岗位调动等环节提供不正当便利,情节严重,构成滥用职权罪……”
“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删除、篡改、销毁封禁任务记录、设备使用记录、以及何守拙生前相关档案材料,情节严重,构成毁灭证据罪……”
“利用职务便利,指使他人制造虚假封禁任务、派遣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执行高危封禁任务,导致何守拙在执行任务过程中因公殉职。”
“情节特别严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其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公诉机关认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